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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23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英,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左自华,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新壹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单元6楼6236号。
法定代表人:倪宗根,职务不详。
第三人:吴成高,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聂安胜,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孙秀琴,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第三人:魏明华,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第三人:王**全,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与被告***、左自华、成都全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新壹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成高、聂安胜、孙秀琴、魏明华、王**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