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

甘肃闽辉石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2400号
原告甘肃闽辉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大理石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伟
法官助理  员聪聪 书 记 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