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

某某新城源顺合建材经销部与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144号 申请人:**新城源顺合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周陵街办(福银南)陵照村*****·***小镇21栋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3MA7B2QAPX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水晶SohoA座1-1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2950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城源顺合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26.22元(提供财产线索一:账号为20000026294100063027192,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营业部;财产线**:账号为37000236192********,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未央支行)。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城源顺合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26.22元(财产线索一:账号为20000026294100063027192,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财产线**:账号为37000236192********,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未央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