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6489号之一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35号旺座现代城G座-17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8月12日,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案件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