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

成都市兴华雕塑有限公司、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华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瑞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结南路SohoA座1-1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华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597号判决书: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成都市兴华雕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6000元,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6元,由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承担6815元,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15元,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负担681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华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2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3169元,被执行人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已交纳。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华雕塑有限公司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