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462号
原告:甘肃闽辉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XX路XX号XX市场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号。
原告甘肃闽辉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闽辉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闽辉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闽辉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2元,减半收取后计5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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