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字塔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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