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字塔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执复4

复议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钢铁厂。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应胜,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13日作出(2019)陕02财保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1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9125日以该已进入审理程序,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李华

二○一九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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