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钢铁厂。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应胜,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陕02财保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该已进入审理程序,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铜川市耀州陶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李华
二○一九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