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2年9月1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3月27日,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辉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北67号金泰大厦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56931015G。
法定代表人:孙钊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辉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晓刚
审 判 员 任小剑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建华
书 记 员 崔盼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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