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高新开发区马腾运输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陕西辉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高新开发区马腾运输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0万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4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辉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365元(含执行费1430元),被执行人案外向申请人自觉履行3万元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20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0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