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执50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371718.05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20)川0191执保430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工业用地【权证号:象国用2012第0×3、2××3、2××2】。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以下财产:一、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2××6);二、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2××5);三、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2××4);四、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2××7);五、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2××3);六、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2××2);七、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浙(2017)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3324.81㎡】;八、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房产【权证号:浙(2017)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5931.97㎡】;九、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土地(权证号:象国用2012第0××7号;面积:26065.2㎡);十、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路××号土地(权证号:象国用2012第0××3号;面积:20436.73㎡);十一、车牌号码为浙BF××××的“帕纳美拉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0×7);十二、车牌号码为浙BF××××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0×9);十三、车牌号码为浙B**××8的“特斯拉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1×0);十四、车牌号码为浙BF××××的“江铃全顺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1×8);十五、车牌号码为浙BF××××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3×1);十六、车牌号码为浙BF××的“金龙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1×8)。 但上述不动产处于轮候查封状态,上述车辆处于未扣押状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书记员  刘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