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49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889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万融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万融现代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目前,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4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书记员  刘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