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667号
申请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有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