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865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宇,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裁定理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