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4388号2幢、4幢。
法定代表人:许玉林,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118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名下车牌号码为苏EH××××的“林肯牌”车辆、苏E1××××的“奥迪牌”车辆、苏E8××××的“长安牌”车辆、苏E1××××的“长安牌”车辆、苏ED0××××的“长安牌”车辆。但上述车辆处于未扣押状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