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创业园(城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欠款、违约金及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暂计461955元)。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产、车辆、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