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0584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府街**丝绸大厦综合楼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红梅与被告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