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秦茂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至诚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210号
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德宜国际中心第3幢2单元13层213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宏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至诚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2幢1单元10506号。
法定代表人:史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至诚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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