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工。
委托代理人马姗姗。
委托代理人闫林静。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侯宏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宏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侯宏钢。
被执行人姚宝岩。
本院在执行******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姚宝岩、侯宏钢、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31幢10301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18150号、建筑面积:177.77㎡)的房产一套,因申请执行人为该房产的第一抵押权人,经我院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协商,取得了对该房产的处置权,于2022年5月13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31幢10301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18150号、建筑面积:177.77㎡)的房产一套。2020年7月2日,买受人孙嘉丽(身份证号:4112241988********)以2769912.7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0)陕0104执保156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31幢10301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18150号、建筑面积:177.77㎡)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31幢10301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18150号、建筑面积:177.77㎡)的房产一套过户至买受人孙嘉丽(身份证号:4112241988********)名下,原房产证作废。
三、注销房屋所有权人姚宝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44号、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794号的房屋抵押登记。
四、买受人孙嘉丽(身份证号:4112241988********)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