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工,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姗姗。
委托代理人闫林静。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侯宏钢。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宏钢。被执行人侯宏钢。
被执行人姚宝岩。
******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姚宝岩、侯宏钢、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31幢10301室(不动产权证号:陕(XXXX)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177.77㎡)的房产一套,因申请执行人为该房产的第一抵押权人,经我院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协商,取得了对该房产的处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31幢10301室(不动产权证号:陕(XXXX)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177.77㎡)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西社
审判员 陆向磊
审判员 闫导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