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1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工,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姗姗。
委托代理人闫林静。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姚宝岩。本院在执行******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姚宝岩、***、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xxxxx巡洋舰2694CC越野车、陕Axxxxx北斗星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巡洋舰2694CC越野车、陕Axxxxx北斗星牌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