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10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工,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姗姗。
委托代理人闫林静。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姚宝岩。
******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姚宝岩、***、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4日的利息82316.05元、复利1155.99元、罚息16644.07元;自2021年2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3.7113645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7月15日、8月31日、9月22日、11月1日、1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除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钱款及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外,无证券等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8月1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
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前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北斗星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
6、本院2021年8月6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姚宝岩名下的一套房屋。
7、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消费,且通过司法邮政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西   社
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陆向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双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