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4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贺XX,行长。
被执行人:薛XX,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价被执行人薛XX、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价值616874.89元的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 宏 枝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