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

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长沙旺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1753号
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旺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旺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的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744003901072483742)。如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长沙旺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旺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平
书记员  颜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