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

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长某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67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5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1116.5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作雷
审判员  杨骐铭
审判员  彭 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