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844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第四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任伟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华,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文敏,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大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76元,共计1938.50元,由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阎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