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853号
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新桥村5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1-2幢9楼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