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1财保11号
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桂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0623748253。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壤塘县(系申请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兴安路三段**(水岸丽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2AR7A。
法定代表人:冉坤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冻结其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申请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购买责任限额6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