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3364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进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兴安路三段**(水岸丽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2AR7A。
法定代表人:冉坤强。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玉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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