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22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86465381M。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4228U。
法定代表人:周燊。
被执行人:周燊,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我院依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周燊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的房屋,标的物以384547元成功拍卖(其中周燊应缴纳税费17116.18元,支付四川中环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2307.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509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357614.52元。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