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耸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耸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民初1175号
原告:陕西耸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斌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耸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向原告陕西耸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诉讼费,期满后仍未缴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陕西耸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耸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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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樊长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樊 莎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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