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9262号
原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林,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麻林,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第三人张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芦康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