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颖与张亚鹏,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2民初10181

 

原告石颖,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6AWRXH。

法定代表人张亚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林,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维军,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亚鹏,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麻林,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维军,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颖与被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亚鹏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委托代理人李媛、李晓被告与第三人张亚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麻林、史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42日作出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资格问题进行协商,以其不履行出资义务,经被告合法通知拒不出席股东会为由作出将其自被告公司股东名册除名,其不再具备股东资格,其认缴出资部分由第三人张亚鹏认缴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决议此后,被告将公司名称由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然而,其从未收到关于20194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被告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42日作出的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于201942日召开的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合法。因股东除名,是为了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而被赋予的法律权益,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所以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因决议事项对原告有利害关系,应排除原告的表决权

第三人辩称,本案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与其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9311日,被告以EMS方式向原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发出201932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该通知投递结果为:已放入紫薇田园都市C区速易递A14004号格口。2019325日,被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到股东三人实到二人,占公司所有股份的90%,股东石颖经通知未到会也未委托代理人到会。经到会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决议:因公司发展,需要股东在201941日前按照各自认缴股份的比例向公司注入资金,其中股东张亚鹏出资1380万,占其认缴出资的30%;股东李庆东出资1320万,占其认缴出资的30%;股东石颖出资300万,占其认缴出资的30%。到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前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变更备案。日,被告以EMS方式向原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发出2019325日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投递结果为:投递并签收,他人收C区柜子。原告称其未收到2019311日的临时股东会通知,亦未收到2019325日的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

201942被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就股东石颖的股东资格问题进行协商,股东石颖未到会,其余两位股东张亚鹏、李庆东均到会因公司发展急需资金,2019325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股东张亚鹏出资1380万,股东李庆东出资1320万,股东石颖出资300万,限201941日全部出资到位。现股东张亚鹏、李庆东均已按股东会决议出资到位,股东石颖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拒不出席股东会,经股东一致同意,决定石颖自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除名,除名决定作出后,石颖不再具备股东资格,其认缴出资部分由股东张亚鹏认缴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到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前述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变更备案。201943日,被告以EMS方式向原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发出201942日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投递结果为:已放入紫薇田园都市C区速易递A14004号格口。原告称其收到了该决议。股东李庆东自201917日至201966日分9笔向被告公司转账336万元;股东张亚鹏自201913日至2019620日分12笔向被告公司以借款、报名费、转账方式转账141.2万元。

2019517日,被告召开股东会,作出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当日制订了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决议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第三人张亚鹏认缴459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51231日;李庆东认缴4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51231日;原告石颖认缴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51231日;张忠认缴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51231日。原告称该股东会和公司章程上的名字非其本人书写,但同时可以证明其认缴1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51231日,与之前201942日的股东会决议不一致,应以该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为准,其出资时间未届满,被告不应将其自股东名册中除名2019523,被告将公司名称由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为:张忠出资10万元,占出资额0.1%石颖出资额1000万元,占10%;李庆东出资4000万元,占出资额44%;张亚鹏出资4590万元,占出资额45.9%

另查明,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630制订的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事实,有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李庆东、张亚鹏的新增出资缴付凭证,《审计报告》,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EMS快递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于2017630日制订的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被告于2019311日向原告发出2019325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距会议召开时间不足15201942日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原告,股东会会议召开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发出2019325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要求原告在201941日前出资300万元。决议的投递结果为:投递并签收,他人收C区柜子。该投递结果不足以证明原告本人收到了股东会决议,且原告否认收到该决议。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催告缴纳出资,201942向原告发出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原告自被告股东名册中除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且被告另两位股东张亚鹏、李庆东亦均未按股东会决议出资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原告以被告通知召开2019325201942股东会临时会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201942日在未催告的情况下作出将其股东除名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撤销被告于201942日作出的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依法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42日作出的陕西中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人民陪审员      王中琴

 

 

 

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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