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9民初311号
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县。
负责人:任富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成,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继,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陕西中科中蓝能源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改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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