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支行、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64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支行。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支行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