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民初6812号
原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双楠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廖学奎。
委托代理人:吴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宝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
原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15元由原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维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