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32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学奎。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00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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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