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贵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中执异字第00048号
案外人**,系被执行人***之妻。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8号杰座广场9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新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80号。
被执行人***(已故)。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贵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的(2006)碑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3)西执他字第3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陕西恒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本院(2013)西执他字第30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产权证号为1150108018-21-1-8-20201~0号房屋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