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安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4411号
 
原告: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0166231J。
法定代表人:史继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元超,男,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传旗电器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742818231C。
法定代表人:吕明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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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林  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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