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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65号
申请人:周志航,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白婷,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申请人:李志刚,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静,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系被告李志刚之妻。
申请人周志航、白婷诉被申请人李志刚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志航、白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志刚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DK-B(西沣公园)15幢1单元26层12602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XXXX,合同登记号:Y17052182)。申请人周志航、白婷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已依法做出(2020)陕0113财保668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周志航、白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志刚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DK-B(西沣公园)15幢1单元26层12602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XXXX,合同登记号:Y17052182)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志刚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DK-B(西沣公园)15幢1单元26层12602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XXXX,合同登记号:Y17052182)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丽娜
打印:贺倩校对:贺倩2021年月日送达20210113155491610000710166232198611104126101131986111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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