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7017号
原告: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法院减半收取1154.5元,由原告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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