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10号
申请人: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中易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876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易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2843.9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易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132843.9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876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