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9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与被申请人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56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56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