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元市恒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利州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恒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4079.50元(本金684831.50元、执行费92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