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6号

申请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冯朝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江,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瑜,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法定代理人:周冬汉。

申请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剑阁县以及“半山公馆”项目土地;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以及被申请人在剑阁县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的银行账户资金。以上保险限额2600000.00元;本案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剑阁县房屋及项目土地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在剑阁县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

四、以上查封、冻结金额限额26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成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