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5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东坝公园路79号祥云居2栋2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冯朝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江,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祥和金座12-4。
法定代表人:周东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金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案涉工程保证金20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3.00元、保全费5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巍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剑阁县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涉及问题楼盘整体处置,未办理权属登记,不宜采取评估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置,本院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财产处置方案无果,且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