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7654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13民初12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13民初123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申请216623.6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7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张哲
审判员  吴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赟
打印:刘赟校对:李涛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