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居民三区4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PHM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党校三楼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LDY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撤回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3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