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113号
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
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业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
第三人:凤县官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邦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艳,凤县官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凤县官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5元,减半收取10942.50元,由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斌
审 判 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申 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涂媛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