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270号

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翰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22号金辉国际广场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73405113H。

法定代表人:朱文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3号橡树星座B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32922U。

法定代表人:欧阳业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6500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5%);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8日,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就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道××号的滁州市大明宫(排队区)景观施工项目签订《滁州大明宫(排队区)景观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含深化设计、包施工、包采购、包机械、包临时设施等。分包范围为总包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工期为2016年11月28日到2016年12月25日,合同确定的工程总价款为133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为分阶段:主材及人员进场后达到施工要求,支付总价款的20%(266000元);施工后按照项目进度包工质量,支付总价款75%(997500元);质保期(工程竣工后两年)满后支付总价款的5%(66500元)。合同签订后,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且现已满质保期。双方于2020年1月6日签署《应收账款对账单》确认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1101000元,尚欠229000元。经西安中瑞建筑设计研究院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滁州大明宫(排队区)景观施工承包合同》,其性质为装修承揽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2项已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的封面,也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或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签订《滁州大明宫(排队区)景观施工承包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为装修承揽合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确定管辖,由于该要求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涉案建设工程在滁州影视城,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金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 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